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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樣一種語言卻可以再細分成口語和書面語兩種形式。口語是靈活的,隨著大腦靈活的運作,口語隨時隨地都在演化著。另一方面,書面語便較為固定、嚴謹,一般也只出現在正式文件裡,如同「白話文」與「文言文」之間的差別。對中文母語者來說,也需要透過學習才能恰如其分正確地使用書面語,英文也不例外。正式的英語書面用法,有著許多傳統用字、虛字,使得詞句變得生硬不易懂,尤其在商用法律文件上特別明顯,這也是讓英文合約翻譯成為具挑戰性工作的原因之一。

    英文合約跟中文合約的寫法大不相同,相較之下,前者的份量往往比後者來得厚重,這跟中英語法、使用習慣有關。不論中翻英或英翻中,中英文合約翻譯最大最明顯的不同點在於「敘述文句的長短」。英文裡大量的which、that等關係代名詞的使用,讓句式複雜化,同時在英文的語法裡,修飾定語(類似中文概念裡的形容詞)也可以一直接續下去,因此偶會出現一大段落裡只有一句話的情況。反觀中文,若是一段幾百字的段落裡缺少標點符號的輔助,便會造成讀者理解上的困難。

    另一個導致英文合約經常厚重的原因,應當歸咎於英美體系的「不成文法」,換句話說,沒有經過法典化的法律過程,當契約雙方出現糾紛時,法官只能單靠著過往的個案結果做最適化判決。因此若沒有詳細寫下合約過程中所有可能發生的狀況、以及後續的商品追蹤等,在缺乏成文法規的情況下,諸如此類的所有可能都必須在英文合約裡明列出來,保障雙方的權益義務,並位處契約的平等地位。於是,在冗長的條文內容裡,往往需要花費較多的氣力完成英文合約翻譯。相反地,中文合約在有大陸體系「成文法規」的明確規範下,並不會逐一將細項列下,只針對基本的大方向和條件進行合約內容的撰寫。

    因此,當在進行英文合約翻譯時,翻譯師必須要先釐清中文條目裡記載的條款內容,並用英文詳加敘述,盡可能完整表達原意,但亦不能畫蛇添足,而要避免冗文贅詞,讓合約越精簡明白越好。

 

文章來源:http://www.legal-translationservices.com/translation-law-information-Detailed.aspx?id=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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